孙俊义与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发布日期:2022-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创新意义】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鼓励打击侵权源头,专利法第七十条对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作出了规定,即在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主观上没有过错并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断销售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存在事实认定上的困难。侵权警告函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广泛采用,为解决销售者主观过错的认定困境,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本案中,法院根据权利人已经向销售者发出了记载有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较为明确的侵权警告函,且销售者已经实际收到该警告函等事实,推定销售者知道其销售的为专利侵权产品。本案的审理,规范了权利人对销售者主观过错的证明标准,也为人民法院对销售者主观过错的认定,提供了证据审查和判断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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