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22-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创新意义】本案以软件著作权案件为视角,诠释和明晰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范围。法院指出,在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如双方未就作品的使用范围作出约定,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软件作品。但基于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委托人的具体使用方式应仅包括通过软件客户端正常使用软件的各项功能和基于使用环境、功能和目的的改进所进行的必要修改。但委托人不能够将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成果加以利用,若委托人采取修改程序源代码的方式对软件进行重新开发利用,将直接侵害受托人的著作权。本案的审理,对于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合理划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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