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润军与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4月23日,叶润军在广西华联综合超市(以下简称华联超市)购买了7罐2013年11月20日生产的,保质期为18个月的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每罐73元,共花费511元。后叶润军发现其所购茶花菇菇体布满死昆虫和活虫,叶润军多次与华联超市交涉协商,要求华联超市退回货款及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叶润军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华联超市返还购货款511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110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润军在华联超市购买了7罐事农茶花菇预包装食品,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是有关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食品销售者,不仅应当审查食品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明,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本案中,凭肉眼可观察到华联超市销售的茶花菇菇体上布有死昆虫及活虫,包装瓶瓶底亦覆有死昆虫,因此,华联超市销售的茶花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华联超市以其出售的茶花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华联超市不存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叶润军要求华联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本案中,华联超市销售长虫的茶花菇未能及时清理下架,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叶润军要求华联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华联超市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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