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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

发布日期:2022-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裁判要旨】1.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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