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诉讼代理谈企业商标注册合规体系~商标维权
今年的疫情让实体产业过得很差劲,辽宁的企业也才在四月末刚刚好起来,随着疫情社会面的清零,很多实体业的春天真的算来到了,这几天来咨询企业商标的很多,尤其一些实体餐饮企业,从线下布局到线上同步发售,已然成为当今实体业的发展趋势了,参与一些大家和网络回复的内容,今天我们谈一下关于实体企业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
一、企业注册商标的审慎原则
企业在进行商标命名时,一方面应考虑商标易于识别、记忆和传播,同时也应避免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第一,避免违反禁用性条款。商标不能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在命名过程中不能使用易使消费者对餐饮服务品质、特定误认,以及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标识。例如,“喜茶”的前身“皇茶”,就因为“皇茶”中“皇”字带有皇室色彩,其含义容易被理解为“皇室专供的茶”,用在奶茶饮料上,夸大了产品的特点,容易导致误认,因而不能注册不能使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餐饮企业相对其他企业,更喜欢用网络流行语,或具有一定夸大的词汇作为商标申请或店招进行使用,企业在商标申请或使用过程中需注意,是否违反上述条款所列情形,上述条款所列情形既不能作为商标申请,也不能做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属于绝对禁止情形。
第二,避免违反禁注性条款。餐饮企业在品牌命名过程中应注意,商标不能仅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或者对餐饮服务的品质、特定描述,同时,在品牌命名上应具有显著性,避免因缺乏显著性而无法确权。“青花椒”案件的涉案“青花椒”商标之所以引发重大争议就是因为显著性问题。另外,第24417297号“澳门豆捞”复审案以及第28340815号“来碗粉”商标复审案等案件中,涉案的商标之所以无法注册也是因为使用在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相关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缺乏显著性属于相对条款,是可以通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例如“小肥羊”商标。
第三,避免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餐饮企业在品牌命名过程中应注意,商标不要与他人在先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字号权冲突,具体是指商标不要与他人在餐饮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近似,不要侵犯知名人物的姓名权,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包含图形、字体等),不要侵犯他人在先的字号权等。类似的典型案例有第53616170号“滇九味”商标、第19089326号“黄渤”商标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情形属于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情形,企业在商标设计或使用过程中需要避免与他人权利冲突,若执意申请或使用后续将会面临侵权赔偿以及商标被无效等法律风险。
二、企业注册商标要考虑周全
根据本人执业的经验,商标设计中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商标设计若委托设计公司设计需要与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协议,明确设计后的版权归属,同时需要约定若后续因设计侵权,设计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避免后期因设计原因产生相应法律纠纷。
(2)商标设计若公司内部员工设计,属于职务著作权,应与员工明确著作权的权属问题,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3)在商标设计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如他人持有版权的设计字体、图片等,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许可,若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会产生侵权赔偿、停止使用等法律风险。
(4)检查并梳理店面其外观设计、著作权、商标、特有包装、装潢。对于已申请外观设计的,检查下关联设计作品的发表时间、商标在先使用以及广告投放的时间,避免自相矛盾,使得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无新颖性而被无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尽可能寻找证据确保著作权的稳定性,以及对商标的补充申请。至于最后是否需要补充其他知识产权,应在调查梳理工作后,积极查漏补缺。
三、商标多点布局
这个针对一些可能会区域发展或者连锁发展的企业,商标是按照一标一类的方式进行注册的,在确定商标名称和具体标识后,还需要确定申请的具体类别,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提前做好关联类别的商标布局,防止他人抢注商标。
四、商标使用注意事项
1. 按照申请或核准的商标标样规范使用商标。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也可能落入他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而产生商标侵权风险。
2. 尽可能在商标核准注册后才开始使用商标,以避免侵害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在申请阶段就开始使用,建议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查询是否存在在先的注册商标,避免侵权。同时注意申请中的商标不能标注注册商标标识“?”。
3. 对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将区分作为商标的使用以及作为商品名称等描述性词语的使用,避免弱化商标的显著性。具体可以通过字体颜色、字体、大小等方式,将商标文字与其他文字进行区分,并尽可能标注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被侵权后合理维权
首先,在遇到他人侵权自身注册商标权时,权利人应该坚决采取维权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所鼓励的。但是,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更多关注规模较大的侵权者和故意侵权者。对于因为经营地域差异等原因,对自身影响有限的小微经营主体,同时侵权者数量又较多的情况,个人建议权利人采用先通过发函或者发送声明等非诉讼方式,以制止侵权为主要目的,如果侵权者继续故意侵权再提起诉讼,以平衡社会公众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避免被认定为是“碰瓷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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