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惠斌、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事实::2020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出资150000元用于合作服装的经营,同时双方还约定原告不得干涉被告的运营,被告必须履行对原告“保本+分红”的约定,自合同开始的第三个月底分红,分红比例为原告50%、被告50%,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纠纷原告均不予承担。如原告在第三个月未能得到乙方分红,原告有权利终止合作,被告必须在一个月内归还全部资金。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7月18日向被告转账50000元,附言为“投资款”,于2020年月25日向被告转账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签订《合作合同》,但约定原告不干涉经营,被告作出保本承诺,故双方实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未进行分红,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本金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具体分红金额,故视为未约定利息而不支付利息。双方同时约定归还本金的期限,现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本院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的次日作为逾期利息起算日。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马惠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意见:从该份协议内容来看,被告对原告有“保本十分红”的承诺(即保本)。投资合作的性质应当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借款行为是到期偿还本息,具有“保底”的属性。从该份协议实际履行来看,原告不参与经营和不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可以认定是原告让渡了投资资金的使用权给被告,双方名为投资,实则是对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达成了合意,故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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