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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欠条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吗

发布日期:2021-11-18    作者:张梅律师

只有欠条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吗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2016 年徐某分包向某工程,因雇佣人员涂某死亡问题,徐某、向某与涂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中约定向某先行支付6 万元,徐某出具收条。因事后向某以其所持徐某出具的“今收到赔偿款…… (汇款) ”收条为由辩称履行义务致诉。
2016 年徐某与向某就赔偿款达成协议约定由向某以“汇入银行卡”方式给付赔偿款,且双方均认可,徐某出具收条时,向某未实际给付赔偿款。而该深圳债务案中向某应按约以银行汇款方式给付该款。而向某辩称其于当晚给付了徐某现金6 万元,并收下了徐某预先写好的收据, 其未注意到收据上注明的付款方式。对向某辩解其还应对双方协议发生改变的给付款方式及实际给付现金6万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该深圳债务案中向某仅以持有该收条予以抗辩,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据与徐某一起到向某家的三位证人证实,当晚徐某未拿到现金,故向某以其持有收据并于当晚已实际给付徐某6 万元的辩解证据不足, 判决向某给付徐某6万元。
该深圳债务案中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一致时,可以对协议内容作出发生改变的,双方对发生改变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发生改变的。收条在法律上一般只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与收取财物事实,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民间借贷当中,如果需要变更的一定需要明确变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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