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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的借贷属于共同债务吗

发布日期:2021-11-05    作者:张梅律师

公司经营的借贷属于共同债务吗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杨某经营一家商贸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杨某多次向陈某借款共计860多万用于公司经营,且每一次借款,杨某都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借款期间及随后,杨某偿还了陈某部分借款。截止到2013年7月,该深圳债务案中杨某尚欠陈某本息共计500多万。后两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将之前的借条全部作废,并对借款情况、利息情况作了重新约定。同日,两人与案外人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三人向杨某经营的商贸公司与杨某名下另一公司分别投资300万、30万,而陈某投资的330万包含在杨某尚未偿还的借款中。至2018年,杨某仍有部分借款未还。为追回借款,2018年8月,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其妻子郭某共同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深圳债务案庭审中陈某、杨某均认可借款总数额及已还款数额,因借款发生在杨某与郭某婚姻存续期间,又因郭某在陈某、杨某等四人一起投资购买房屋的转让协议中知晓了并签字确认“以房款抵债”事宜,故判决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郭某共同偿还陈某剩余借款及利息。该深圳债务案中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深圳债务律师代理二审。二审法院以该深圳债务是杨某在婚姻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借款的,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但是该深圳债务案中债权人以其夫妻共同债务主张还款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某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该深圳债务案中陈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的材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郭某签字的转让协议,协议中记载了因杨某从陈某处借款,将杨某在相关房产中的权益转让给陈某以抵偿债务。陈某据此主张郭某知晓杨某所负的债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知晓债务的存在并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二是,郭某曾向陈某偿还过借款,但郭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其向陈某妻子所给付的款项系其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将约定归属于杨某的房产处置后所得价款,按照杨某的指示支付给陈某之妻。对此法院认为,陈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郭某所付款项系向其偿还借款。三是杨某与郭某的微信记录,其中一句“我们一起努力!共度难关!打起精神!加倍努力!“的内容,陈某认为此内容表明郭某与杨某愿为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本院认为,该微信记录内容并不涉及具体事项,且系杨某与郭某之间的“内部”交流,并非是对他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承诺,故该内容并不能证明陈某与郭某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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