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转让
发布日期:2021-10-29 作者:张梅律师
债权的转让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甲公司因投资某事项,向张某转款750万元,张某出具了收款证明,证明收到甲公司的750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15日前与甲公司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但张某并未按约定时间与甲公司签署协议。2019年1月,该深圳债务案中甲公司即与李某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此债权转给李某。张某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证明收到该转让协议书。李某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一直推脱。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归还欠款750万元及利息。该深圳债务案中李某担心张某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张某的账户等。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李某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李某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该深圳债务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甲公司与张某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甲公司与张某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张某的债权,转让给李某;该债权转让行为并已通知了张某。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及转让后的通知均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李某的主张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张某的账户等,保全错误风险低,故保险公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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