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未签加盟合同交投资款,南京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发布日期:2021-05-28 作者:王一流律师
原告:孙X。
被告: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去被告处考察“XX先生”奶茶加盟店项目。经过被告工作人员的营销宣传和推荐,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和5月10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和44800元,共计54800元的经营该项目旗舰店的投资款。
后原告发现被告是一家仅仅经营一年时间的新公司,被告名下并无“XX先生”的商标注册或申请注册记录;被告无特许经营备案记录;关于涉案项目,被告也不具备“两店一年”从事特许经营的法定成熟经营模式的基本条件。而且经过与被告工作人员的接洽,原告发现被告根本不具备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基本能力,而且被告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诉讼不断增加。综上,原告认为经营涉案项目的风险过大,故未与被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续加盟事宜也未能开展。发现问题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加盟款项,但经多次协商,被告拒绝退还,遂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认定及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孙X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54800元,但双方对投资方式、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统一经营模式的约定、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 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故被告授权孙X54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依照《合同法》第十二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X54800元。
三、律师办案心得:
在特许加盟行业,一些特许企业诱导加盟商先交费后签约,以为没有合同约束,收取的加盟费就“妥妥的”了。实际上,合同既是对双方的约束,也是对双方权利的保障。没有加盟合同,往往对于特许人的风险更大。在本案中,本律师代理的原告一度也因为自己没有合同而对于诉讼的信心不足,但最终的法院判决让其恍然大悟。本案也给那些没有签加盟合同但交了加盟费的加盟商,提供了维权思路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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