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小美羊判归新东家

发布日期:202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小美羊”判归新东家——浦东新区法院近日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因新老东家争抢“小美羊”,引发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浦东新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老东家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争“小美羊”对簿上公堂

赵某原为小美羊餐饮公司董事长。2002年初,赵某与惠某等人设立以羊为主题的火锅公司,并各自作了数额不等的投资,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底,赵某与小美羊公司因为“小美羊”著作权打起了官司。

赵某称,2002年6月,她与某设计公司订立了《委托设计协议》,委托设计以“羊”为主题的图形、文字作品,约定该作品著作权归她享有。2003年赵某退出公司后,小美羊公司未经她同意就以小美羊图形、文字作品设立数十处加盟店。赵某称此举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都持合同书谁是“羊主人”

小美羊公司辩称,2002年4月赵某代表众合伙人与设计公司签订《制作合同》,此后由赵某赴京进行商标注册事宜,她赴京的费用全都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款来支付。11月,小美羊公司与设计公司签订了《设计合作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小美羊公司所有,并支付了设计费用。案件显得扑朔迷离。

委托无证据“羊”归新东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和设计公司陈述虽一致,但却不能提供相应的付费、收费证据,有违商业交易常理。赵某进行商标注册咨询、出差的费用都在合伙费用中支出的事实说明,赵某并非个人委托设计公司创作并取得著作权。原告当时是公司董事长,小美羊公司与设计公司订立协议、公司开设多家加盟店都使用小美羊图形、文字字体的事实,原告应该了解,并在赵某退出公司前从未提出异议。设计公司与小美羊公司的合同内容更为明确,并都已实际履行。据此,原告赵某与设计公司之间协议的真实、合法性难以采信,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