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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出的高楼与纠纷

发布日期:2020-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3年9月,济南A建筑公司承建B公司职工2#住宅楼,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7300㎡;合同价款为固定价498万元±工程变更价款;竣工日期2004年6月30日;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毎完成两层主体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留5%质保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施工及管理人员不固定,多次更换,导致工程拖期,B公司职工急于住房,为促使A公司加快工程进度,多次向A公司预借工程款,截止2005年10月,B公司累计支付A公司工程款500万元,超付合同约定进度款。2005年10月30日,B公司要求A公司再给予30万元的借款支持,并书面承诺:“保证2005年12月30日全部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2005年11月16日,A公司以“向质监站报送技术资料”为由,先由A公司、B公司、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加盖了公章。2005年12月10日,A公司以快递方式向A公司邮寄了“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总价款960万元。后A公司撤出,工程停工。

2006年4月,A公司申请仲裁,以2005年11月16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要求B公司支付结算工程款400余万元。经仲裁委开庭审查,工程尚未竣工,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

【嘉宾律师介绍】

曾艳丽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0年执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所属的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2011年12月,创建了以“房地产、建筑工程”为专属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该所致力于“打造诉讼精品、创建非诉名牌”的创业理念,秉承“探索、创新、求精”的服务宗旨,以客观、公正、严谨、诚信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曾艳丽律师执业十多年,办理了诸多民事刑事、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先后为二十余家公司、开发商、建筑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先后全程为十余个大规模的旧村改造、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法律服务,在项目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及风险控制、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结算等工程建设领域,有其独特的法律服务技能和娴熟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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