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同程”商标被擅用商标权利人起诉侵权
因北京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同程”作为企业字号并将“同程”在经营门店和网站上突出使用,被“同程网”的经营商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万元。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此案。
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程网络公司”)诉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生于2006年5月取得了“同程”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个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2006年9月30日,吴先生将商标独占许可给同程网络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随后,经过同程网络公司多年的经营和推广,同程网络公司及其经营的“同程网”获得多项荣誉,“同程”商标知名度也得到了巨大提升,2012年12月31日,“同程”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程网络公司称,北京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程国旅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以“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同程网络公司签署了一份网络服务协议,后同程国旅公司将网络服务协议合同主体名称变更为“北京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同程网络公司就此与同程国旅公司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然而同程国旅公司却不予理会,坚持使用带有“同程”字号的公司名称,并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同程”字样招揽游客。为保护自有商标权,同程网络公司被迫中止服务协议。2012年8月,同程网络公司继续书面催告同程国旅公司停止侵权,同程国旅公司依然继续使用“同程”字样进行网络和线下宣传。
同程网络公司认为,同程国旅公司将与同程网络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其经营门店和网站上刻意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同程”字号部分,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围,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同程网络公司与同程国旅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解。同程国旅公司作为与同程网络公司企业经营范围近似的同业竞争者,具有明显攀附同程网络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同程国旅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同程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同程国旅公司及其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同程”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同程”文字,立即停止在其宣传单(牌)、广告及网络宣传等方面简化、突出使用“同程”字样等侵犯同程网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3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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