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手伸向名画维权路并非坦途
近期上海一家艺术品公司进行了一场维权诉讼,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案件目前已审理终结。看似简单的一起侵权官司却折射出版权意识的严重欠缺。
记者了解到,遭遇侵权的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一纸诉状由将杭州华泰绸庄有限官司告上了法庭。前者认为后者在市场销售的类似图案丝巾产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京粹官司诉称,在2010年7月22日,京粹公司的员工与委托代理人在上海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到杭州市X路X号华泰绸庄以1858院人民币购得《玫瑰(二)》、《玫瑰(三)》、《荷花(四)》、《脸谱》、《玉女》、《拾玉镯》和《杜丽娘》等作品,以之为底稿制作丝巾产品八条。丝巾的图案则来自画家刘令华的画作,经他许可,京粹公司对他的画作享有专有使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京粹公司据此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判定华泰绸庄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6858元。经过一年多时间,今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判,认定杭州华泰绸庄侵权,并赔偿京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但赔偿金额与其提出的额度相差甚远,京粹公司为制止此行为及律师费就付出16858元,还不算上其他损失。在类似的侵权现象中,维权成本高、判赔低似乎司空见惯。一家全球图片素材行业巨头在中国的合资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也因其图片被滥用于商业用途,4年间共打了2000场官司,除了和解结案的,胜诉判决800多件,但是其胜诉案件最高赔偿额是一张图片两万人民币,少数法院只判300至500元,平均下来一张2000至3000元,违法成本太低。
或正因此,这些侵权行为仍大量存在。在京粹公司的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只一家公司使用了刘令华的画作制作商品售卖,据了解,还有7家公司在其被告名单中,维权之路将继续走下去,尽管这条路并不那么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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