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应注意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发布日期:2020-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4年6月20日,新华日报社向江苏省高院起诉,称:华夏公司在建设于本社相距20米的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本社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方墙体多处开裂,印刷机基础移位,印刷机受到严重损伤,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要求华夏公司赔偿其请国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的费用,修理所需零部件购置费,停机期间委托他人代印报纸的印刷费差价等各项损失共计1399万元。
被告华夏公司称:原告的损失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一年实效,已经丧失胜诉权。请求驳回。
江苏高院认为:华夏公司在建设华荣大厦时,未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于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并与初期发现问题后又未能及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使新华日报社地面发生沉降,损坏了厂房基础,该厂房及室内印刷机械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华夏公司违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建设房屋时给新华日报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责任。日报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起诉,所举证据能证明其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评议:被告建设的华荣大厦与新华日报社系相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而相邻防险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建筑施工(如盖高楼、修围墙)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等。被告在修建其华荣大厦时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这一原则,未尽到注意的义务,使原告的地基发生动摇,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华荣大厦基础工程的施工单位因其不当行为对原告矣构成侵权,原告也可选择该施工单位作为被告。但考虑到偿付能力,原告以相邻关系起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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