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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其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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