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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北方与北京奥瑞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委托科研部门所做的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为同一品种。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
      【点评】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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