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谈专有出版权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法院认为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并部分支持原告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最后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发展的原则,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互让互谅,握手言和。
本律师作为博凡公司一、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全过程。
本案的焦点是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利益牵连性以及诉权行使等问题。
一、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范围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享有的独占的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并非出版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它仅仅是出版者从著作权人处依合同继受取得的权利。相应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也依合同约定进行。
专有出版权的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合同、也只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以外的权利均由著作权人保留行使。因而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并非必须是专有的,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为专有出版权。
二、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的利益牵连性及诉权行使
本律师认为著作权人通过让渡一定期限的出版权获得相应的稿酬,出版者通过发行作品实现一定的利润。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就是对权利人因支付对价取得的竞争优势的保护,以保障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未经其许可的出版行为仅仅损害了专有出版权人的经济利益。赔偿请求只应由专有出版权人主张,著作权人不宜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否则将导致双重赔偿。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专有出版权是出版单位依据合同取得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权利是一种独自掌握和占有的权利。这种独占是一种排他的权利,此种权利是知识产权体系中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著作权法中的专有出版权属于作者的著作权中以印刷出版方式复制及发行作品的权利,由于我国出版管理的限制,该权利只能由著作权人以合同方式授予出版社,著作权人在授权后合同有效期内即丧失了该项权利。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交付出版社出版发行并以合同的方式授予出版社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人自身在合同期内便不再享有以出版印刷的方式对作品复制、发行的权利。因此,著作权人不可再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权利享有诉权。
三、具体到本案,出版社由于是与无关的第三方签订的授权出版合约书,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出版社已经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出版社既无权提起诉讼,同样无权以调解方式获得任何收益,否则,其实质就为不当得利。“美国沃尔特·迪尼斯公司诉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社、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侵犯版权纠纷案”的判决书对该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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