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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有借条,有银行打款记录,也不一定能赢!

发布日期:2020-02-28    作者:董丕征律师

本案入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原告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的,
应依法审查原告是否系真正的债权人

       原告提交的借据系栾某以侵害崔某合法权益的方式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如此大额借款,未当场要求出具借据,与常理不符。原告主张借款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再次上诉,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有一个影响法官心理判断的重要事实:原告主张涉案款项是原告从亲戚那凑出来的,但法院主动以职权去银行调查发现,款项来源与原告陈述严重不符,各汇款人,原告自己都不认识。
在此建议:任何案件,都要以事实为依据,基于事实,从事实出发去组织证据,不能想当然,不能以为手上有借据,有打款记录,就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也是会主动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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