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微信公众号使用图片,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发布日期:2020-02-14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图片,侵权
一.引言
在未经x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侵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影像(x)有限公司与x投资管理(x)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491民初724号”。
二.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0月,x公司发表一幅名为x的图片。内容为四名男女青年,在观看手中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2015年12月28日,根据x公司的申请,x市版权局颁发《作品登记证书》,将包括涉案照片在内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登记为x公司。微信公众号x资本为x公司开办。2017年4月20日,在被告合作公司的要求下,由被告合作公司提供稿件,x资本公众号内发表一篇文章,文章中使用了x图片。
四.被告辩称
在我公司的微信公众号x资本中发表的文章中,确实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我方是在确认新闻稿已经其他媒体发布后,才予以转载。该转发不以营利为目的,我方亦未从中实际获取任何利益。我方在转发时并不知晓其中牵涉任何版权、著作权纠纷。在知晓该文涉及侵权事宜后,我方已经第一时间将文章从公众号去除。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裁判结果
2019年4月8日法院判决,x投资管理(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影像(x)有限公司合计2500元。
六.讨论
(一)x公司已就作品权属实提交了作品原图、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样稿证书等证据,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因此x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x公司为证明被告存在侵权,就相关网页在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区块链存证,校验结果也证实存证网页相关证据材料自存证时起未经过篡改,且被告对校验结果不持异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有权进行转载的主体限定为报刊。本案中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转发他人的文章,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转载。且被告亦自认,其在微信公众号中发表包含有涉案图片的文章,是基于被告合作公司的要求,稿件也是由合作公司提供,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转载。在未经x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对x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由于x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内容、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数量、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x公司还主张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虽未提交相应证据,但庭审中确有律师出庭,故对本案合理开支律师费金额酌情确定为500元。
【参考资料】1.知识产权:超市销售葡萄酒使用相同商标,侵权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供用热纠纷:热力公司未尽到检修义务,供热费应依据实际情况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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