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 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日期:2019-09-23 作者:赵丽律师
驻马店市xx商贸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xx系被申请人xx公司的职工,受xx公司安排,负责接收驻马店市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钢材,申请人xx是履行职务行为,所接受的钢材均用于xx公司,xx公司是本案的实际购买人和欠款人,xx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的实际责任承担者。故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xx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后经法院查明,诉争货物为钢材,xx公司亦认可xx 系履行职务行为,现原告仅依据xx签收的销货清单主张其与xx个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当事人对本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 欠钱不还,欠款人又失踪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