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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 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日期:2019-09-23    作者:赵丽律师

驻马店市xx商贸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xx系被申请人xx公司的职工,受xx公司安排,负责接收驻马店市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钢材,申请人xx是履行职务行为,所接受的钢材均用于xx公司,xx公司是本案的实际购买人和欠款人,xx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的实际责任承担者。故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xx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后经法院查明,诉争货物为钢材,xx公司亦认可xx 系履行职务行为,现原告仅依据xx签收的销货清单主张其与xx个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当事人对本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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