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无效
韦先生是一名钓鱼高手,数十年来参加大小业界的钓鱼比赛均获奖无数,每次出杆,必大获而归,因而人送绰号“塘见怕”,即钓鱼高手、能手,塘见了都要怕,害怕鱼被钓光,韦先生也欣然接受,数十年来也以“塘见怕”名义去参加各种钓鱼比赛,开办“塘见怕”店铺销售鱼饵,以“塘见怕”的名义参加各种展会销售自己秘方配制的鱼饵,更与专业钓鱼频道“四海钓鱼”合作播放“塘见怕”鱼饵广告,以“塘见怕”的名义与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等国家级组织进行合作推广新鱼饵产品,经过韦先生的艰苦努力推广宣传,“塘见怕”在业界颇为知名,谈起韦先生,必知“塘见怕”;看到“塘见怕”,必知韦先生,而韦先生的“塘见怕”鱼饵,也颇受钓鱼爱好者青睐。
韦先生的名气很大,“塘见怕”鱼饵卖得很好,可是,他忽略了一件事,就是没有将“塘见怕”注册商标,就在他注册商标的前两个月,同样生产鱼饵的A公司抢先一步在人造钓鱼饵等商品上注册了“塘见怕”商标,韦先生不服,开始对A公司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由此拉开了双方的“塘见怕”商标抢夺大战。
韦先生向商评委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经过审理,该商标因“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裁定无效,裁定书出来后,A公司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律师代理韦先生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案的审理,并补充提交了宣传视频等证据极力佐证该商标是韦先生方在先使用并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而A公司则自行制作了销售单据等试图证明其使用更早,然而法院经过审理,毅然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驳回A公司起诉。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实践中,未注册商标要获得上述保护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2、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3、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4、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判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等。
对恶意的判断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争议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争议商标申请人知道在先使用商标的存在,在后商标抢注人注册后向在先使用人,或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收费等,在后商标抢注人没有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可以禁止他恶意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或者撤销程序,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然而这些救济行为始终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救治不成功,则会永久失去商标,因此在先商标使用人应当积极注册自己的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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