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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合同还能履行下去吗

发布日期:2019-08-12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郑某与贺谋谋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4月14日被告郑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贺某某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具体时间,后原告贺某某多次向被告郑某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原告贺某某借款30000元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郑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贺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郑某30000元,后原告贺某某向被告郑某多次催讨借款,被告郑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被告郑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贺某某主张要求被告郑某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种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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