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李丹律师
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辩论,经本院综合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3年11月14日,周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季石泉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同年12月6日,周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季石泉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另查明,周勇与蒋晶于200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6日登记离婚。
再查明,目前在法院诉讼的有关周勇、蒋晶的其他案件有:刘军华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22.5万元;谢大勇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9万元;徐四平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33万元;陈志虎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9万元;梅伯建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3.5万元;刘传炎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20万元;曹荣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8万元;刘淼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10万元;孔飞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5万元;泰兴市宏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周勇、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3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周勇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周勇未履行返还义务,应当承担返还借款13万元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债务是被告周勇的个人债务,还是被告周勇、蒋晶的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季石泉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周勇、蒋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晶辩称其与周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周勇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周勇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举债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本案所涉债务是周勇以个人名义向季石泉所借,周勇未举证证明其向季石泉所借款项是为夫妻共同利益,季石泉亦未举证证明周勇所负的债务系为夫妻共同利益,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蒋晶的辩称之说予以采信,蒋晶对周勇所负的上述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周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季石泉借款13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季石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周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周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9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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