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履行赔偿义务,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
发布日期:2019-04-09 作者:刘军律师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蒋某驾驶的苏A×××××号二轮普通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鲁××/×××××号运输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有权主张因蒋某死亡产生的物质、精神损失。杨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且鲁××/×××××号运输型拖拉机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保险滨州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履行赔偿义务,超出部分由太平洋保险滨州支公司依其与杨某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杨某按照事故责任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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