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该由谁来买单?
发布日期:2011-11-10 作者:张峰律师
杨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周某撞倒,造成周某盆骨受伤致其骨折。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驾车在穿越斑马线时未注意让行,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全部责任。随后,周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后,双方就受害人的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诉致法院,请求依法判。
在实践中,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北京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总结为两种意见:
一种是认为本案的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北京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被告杨某承担,理由有三: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张峰律师认为本案虽然原告进行鉴定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由于被告的不法行为引起的,受害人的伤残是与加害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应该由被告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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