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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5-10-30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例5
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依抢救中心申请,路救基金垫付王某医疗费19万余元。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路救基金管理机构请求法院对其垫付的医疗费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我国设立路救基金的目的系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路救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本案一并处理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的追偿问题,于法有据。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60万余元;刘某赔偿王某45万余元;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由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支付。
【典型意义】
吴律师提醒您,路救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肇事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受害人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特定情形下,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基于其垫付行为,依法享有追偿权。本案在路救基金垫付受害者抢救费用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诉请依法一并处理,不仅有利于保障路救基金的正常运转,也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从而实现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处理。
案例6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应依法支持行政处罚
——袁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未按照机动车信号灯通行,因闯红灯行为被交警查获。某交警支队对袁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处罚决定。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袁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不按机动车信号灯通行,违反了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及某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吴律师提醒您,各类交通参与人均应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本案判决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应予处罚,有助于督促各类交通参与人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也有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形成合力,共同促推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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