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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受损,定损是按4S店标准还是修理厂标准?

发布日期:2026-07-20    作者: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开了3年多的车辆被撞受损,保险公司主张按市场综合修理厂标准149921元认定维修费用,车主主张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249300元认定维修费用,法院将如何认定?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袁某驾驶使用3年的车辆与周某车辆相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周某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袁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15596元的车损险。事故发生后,因车辆维修费用争议,袁某诉至法院,主张车辆维修费等共计30万元。
  诉讼过程中,甲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按市场综合修理厂标准评估维修费为149921元;袁某提出异议,申请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补充评估,后该鉴定机构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评估维修费为2493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购买该车至事故发生仅3年多,仍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权选择4S店原厂维修的权利,以保障车辆原有功能的恢复和更换配件与原厂配件质量对等,避免因非原厂维修导致车辆贬损。
  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标准的认定,鉴定机构首次出具的评估报告按市场综合类修理厂标准,评估维修费用,无法保证配件质量与原厂配件对等,不能作为认定案涉车辆维修费用的依据。根据鉴定机构第二次出具的评估结论,案涉车辆按品牌授权4S店标准的维修费用为249300元,该费用未超出车辆保险金额及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应予采信。结合采信的评估结论,考虑案涉轿车已超过3年保修期,法院酌情认定案涉车辆维修费用为23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车辆损失,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由甲、乙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险三者险保险金额和车损险保险金额,内各赔偿118250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以填补损失、恢复原状为原则。保险公司常以普通修理厂价格压低理赔成本,但对于购置年限短、仍处于最佳使用周期、车况良好的品牌乘用车,车辆不仅具备普通交通工具属性,还具备明确的财产价值属性。若适用普通修理厂配件维修易产生安全隐患、造成二手车永久贬值,本质上未完全填平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该案依法支持4S店原厂维修标准,贴合民法典全面弥补财产损失的基本原则,平衡车主与保险公司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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