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发布日期:2019-04-01 作者:周明律师
2013年4月1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一次性借给C公司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现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A公司多次向C公司催要,C公司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至今未偿还借款。鉴于A公司与B公司双方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关系,经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友好协商,A公司自愿将对C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B公司所有,B公司自愿受让该笔债权。同月12日,A公司向C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B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债务已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2013年4月15日C公司支付200万元时,其借款期限已届满,而并无证据证明C公司与A公司就返还定金形成债务并已到期。参照上述法律规定,C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款项属于支付已到期的债务,即《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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