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一起虚假陈述案
发布日期:2019-03-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因此,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情形屡禁不止,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欺诈、伪造证据等方式混淆视听。谎言看似完美,但终究漏洞百出。作虚假陈述的一方,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还会被判刑。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居间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陈述的被告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决定。
被告边某与马某在商业经营中缺少资金周转。原告孟某告诉边某,其可以作为中间人提供资金来源。双方约定,如果能够介绍资金成功,便给孟某居间介绍费7万元。期间,孟某积极协调,促成了被告马某、边某与李某的借贷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期限是半年。在合同到期后,马某、边某表示还要继续使用这笔钱,再次委托孟某进行居中协调。于是李某延长了借款期限。在这次的续借中,孟某要求居间费用105000元。事后,她多次向马某、边某索要,但马某、边某一直没有给。孟某就将马某、边某告上法庭。在第一次进行庭审的时候,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马某、边某与李某的借贷事实均予以否认。两被告表示没有发生过证据所载明的事。但是在第二次进行庭审的时候,原告向证人李某索要了证据原件。法官再次询问被告相关事实,被告代理人在证据面前承认了事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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