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人在高速路段被撞身亡,肇事者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王亚玲律师
【摘要】
本案系精神病人被机动车机动车撞后身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某为本案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胡,均系湖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7日4时20分许,李某驾驶鄂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普通半挂车,撞击进入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智力残疾人刘二,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刘二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监护人刘二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刘二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神州公司系登记车主,神州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未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刘二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由于伤势过重,于事故当日死亡。
受害人刘二,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刘某系刘二之父,王某系刘二之母,于2014年2月23日去世。原告刘某表示受害人刘二未婚,无子女,除父亲刘某外,无其他近亲属健在。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12,208.1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177,12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险范围内返还被告李某41,43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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