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后未让债权人出具收条 债务人无奈再还一次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程智华律师
基本案情:
近日,某家电行业主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9年底,郝某在本家电行购买电视、冰箱等电器,共计欠款5400元,约定2010年年初欠款,并打了欠条,但至今未给付。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与郝某联系,郝某称已将欠款归还,却记不清是否有收条,需要在家找一找。
后果:
次日,郝某来到县法院称没有找到收条,也没有证人能证明该欠款已归还。当承办法官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条,告知其证据的重要性时,郝某情绪激动,不愿意支付欠款。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释法后,郝某最终因没有证据能证明已还款,将5400元打入易某的账户。
法官寄语:
生活中,因资金借贷、生意往来等出具收条或借条,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在出具收条或借条这些书证时,双方不仅要注意保存,还要在形成这些证据时考虑周全,不能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而缺少必要的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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