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纺画稿一稿二卖 以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4万
发布日期:2019-01-24 作者:程智华律师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尚美尔公司、陆女士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杨女士享有的美术作品《雀灵》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陆女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万元。
陆女士系南通一花型设计师。2016年8月,陆女士将自己创作的一副以孔雀为主体元素的美术作品卖给杨女士。2017年2月6日,杨女士以该幅美术作品向江苏省版权局申领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雀灵》,作者为陆女士,著作权人为杨女士。
2017年2月,陆女士将该幅美术作品稍作修改又卖给了尚美尔公司。3月30日,尚美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徐女士以该幅美术作品向江苏省版权局申领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轻歌曼舞》,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徐女士,并签订了一份委托创作协议书,约定徐女士委托陆女士创作美术作品《轻歌曼舞》,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徐女士,并且受托人不得将设计稿及作品提供给第三方。在协议落款上,徐女士处加盖了尚美尔公司的公章。
2017年5月8日,杨女士发现尚美尔公司印染并销售《轻歌曼舞》花型的面料,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并将尚美尔公司和陆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在尚美尔公司经营的门市内调取到一块《轻歌曼舞》花型的面料。法庭上,经比对《雀灵》和《轻歌曼舞》美术作品,在主体元素、排列布局方面均相同,仅在辅助元素上有所差别。杨女士和尚美尔公司均认为该二幅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陆女士认为该二幅作品不同。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享有《雀灵》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雀灵》美术作品,以孔雀为主体元素,并辅以其他元素的组合、编排,形成整幅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美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本案中的画稿交易行为,明显属于作品创作完成后再行转让著作权的情形。被告陆女士作为职业设计师,在市场画稿交易时,其对登记部门提供的委托创作协议书格式样本中,有关“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委托方,并且受托人不得将设计稿及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等内容的约定应当是熟知的,对当地家纺市场中画稿交易的习惯也是明知的。2016年8月,陆女士将该作品卖给杨女士,虽未当即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杨女士已实际取得了画稿并支付了对价,双方也没有就《雀灵》画稿交易另有特别约定。自此,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发生了转移,杨女士即取得了《雀灵》作品的著作权。因此,陆女士将《雀灵》美术作品转让给杨女士后,又将《轻歌曼舞》美术作品转让给尚美尔公司,系“一稿二卖”,侵害了转让在先的《雀灵》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由于尚美尔公司事先不明知《雀灵》转让在先,经受让取得美术作品《轻歌曼舞》,没有侵权的故意,故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陆女士明知《雀灵》转让在先,仍然将与《雀灵》实质性相似的作品转让给他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该美术作品的市场形象、社会知名度、商业性价值、侵权情节和后果、家纺产品的市场周期及杨女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赔偿金额,遂判决被告尚美尔公司、陆女士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杨女士享有的美术作品《雀灵》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陆女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万元。
被告尚美尔公司、陆女士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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