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内部约定债务自付 能否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李丹律师
谢某某与祝某某曾是夫妻。2004年10月19日,双方约定“谢某某一切债务与祝某某无关”。 2013年6月19日,谢某某以“服装经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袁某某借款3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2013年10月30袁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某和祝某某返还借款本息。2013年10月21日,祝某某向法院起诉与谢某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谢某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祝某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607万元,其中包含向袁某某借的30万元。同年12月12日,谢某某与祝某某调解离婚。
法院裁判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谢某某与祝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祝某某与谢某某虽然在2004年约定“谢某某一切债务与祝某某无关”,但不能证明债权人袁某某在出借款项时知道该约定。离婚诉讼中,谢某某虽称向袁某某的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但该陈述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判决谢某某、祝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祝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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