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案情简介: 被告何明先与被告丁国琴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共同经营养猪场期间,于2014年7月24日向兴文县飞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42085元用于偿还兴文县飞龙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欠款(饲料及仔猪款),被告何明先向飞龙公司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6月5日,飞龙公司向原告借款750000元用于生猪养殖,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4月15日,飞龙公司经与原告协商,将飞龙公司在二被告处享有的642085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折抵飞龙公司欠原告的借款。2018年8月3日,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守飞向被告何明先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告知了上述债权转让的情况。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姚志斗律师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明先与丁国琴因经营养猪场向飞龙公司借款642085元的事实,有何明先向飞龙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飞龙公司向原告陈国梅借款750000元的事实,亦有飞龙公司向陈国梅出具的借条为证。上述两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飞龙公司以其在二被告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陈国梅以抵销其债务,进而与原告陈国梅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了二被告,二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陈国梅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案件结果:被告何明先、丁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国梅欠款642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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