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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组织考试作弊案等案例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吴丁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
4篇案例)
本期关键词:字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组织考试作弊 一房二卖 认缴制下公司减资 证券交易所责任
案例1争点:法定代表人姓名作为字号使用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北京包子铺与山东餐饮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公民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或应知他人字号或商标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恶意攀附,将个人姓名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
案例2争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何认定——张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若某部法律中未对国家考试作出直接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定有关制度,该相关国家机关据此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国家考试作出规定的,则该考试仍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终959号
案例3争点:一房二卖的合同如何履行——遵义市街村民组诉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一房二卖的合同履行顺位,可以从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约真实性、签约时间顺序、付款程度、合同备案情况、诉争房屋的占有事实、预登记情况等方面加以判定。
案例索引: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252号
案例4争点:认缴制下公司决议减资的法律后果——江苏有限公司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做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
案例5争点:证券交易所对内幕交易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中国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点:无论证券交易所在行使监管职权过程中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恶意,则交易所不应对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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