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6年9月23日,李某借用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分别刷卡消费19800元、12200元,2016年9月26日李某借用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5000元,三笔共计37000元。李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李某(身份证)于2016年9月23日借徐某(41×××040)银行卡刷卡临时周转人民币叁万柒仟元。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同年9月27日,李某借用徐某的交通银行卡跨行消费250000元,同日,李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李某(身份证)于2016年9月27日借徐某(41×××040)银行卡临时周转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应予2016年10月7日偿还”。第一笔借款37000元徐某于到期日前偿还完毕;第二笔借款250000元徐某的银行卡显示分36个月偿还,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月利率为5.541667‰。根据徐某提供其在2017年6月25日与李某的通话录音中,李某承诺向徐某支付利息,但录音中未明确利率。借款发生后,李某陆续于2016年10月18日偿还徐某14000元,2016年10月20日偿还8900元,2016年11月3日偿还10000元,2016年11月4日偿还10000元,2017年1月8日偿还10000元,后徐某从李某工资卡中取3776.77元,共计还款56676.77元。另查明,李某与李某某于200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25日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争执焦点一是徐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上诉人李某某是否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关于焦点一,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李某借用徐某的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套取现金后未能将款给徐某,徐某便让李某出具了借条,徐某随后自己归还了银行信用卡消费款。李某与徐某之间虽然一开始采用刷卡消费的形式套取现金,但徐某已经把借用银行的款还清,李某向徐某出具了借条,李某与徐某之间转变为借贷关系,李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认定徐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徐某并未实际向李某支付现金,徐某明知李某是用其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形式借款,徐某并未举证证明李某借用徐某的287000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之债务,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借人在将借款出借时,一定要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时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字,以防将来二人为逃避债务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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