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发布日期:2018-12-23 作者:成华律师
案情:
2004年,就履行偿还银行5亿元贷款,运输公司向银行作出《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期限及数额。一个月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运输公司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对原承诺还款事项作了变更,并约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银行以该《还款协议》起诉运输公司,关于该《还款协议》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章是否生效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
法律分析:
关于2004年银行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认为银行与运输公司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银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运输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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