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谈恋爱时借款,律师在证据严重缺乏下追回全款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熊飞律师
【委 托 人】陈*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全额追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与被告李*在2015年相识,后双方便确认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生意周转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鉴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多次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出借借款。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偿还借款给原告,2015年5月22日到2015年12月12日之间原告合计借款78000元。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遂起诉至法院。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陈*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介入,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与沟通。并补充借款事实以及借款金额,随即提起民事起诉。办案律师运用巧妙办案技巧,经过一审开庭、申请强制执行、持续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等程序,最终获得非常理想的效果,追回被告拖欠的全额款项合计78000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顺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陈*归还借款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代理意见
首先,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一,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
原被告在2015年相识,被告鉴于与原告保持比较亲密的恋爱关系而因此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撑原告的生意往来,大部分用来抵用货款。自双方分手后,被告也一直强调并承认与原告之间的借贷的关系,但是一直拖着不还;从原告提供的三段录音证据中可以充分显示,被告多次承认该借款的存在,且一直承认会偿还给原告。但由于被告拖延的时间太长,无奈原告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双方的借款问题。因此原告陈*与被告李*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金额。
另外,通过录音材料显示,被告亲口承认当时2015年5月22日、同年8月8日以及由原告朋友转账到第三人账户的借款情况,因此,被告对于偿还该借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争议焦点
1.借款事实是否充分;
2. 具体的借款金额是多少。
五、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存在两个关键因素,第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第二,借款的金额也非常重要,以及证明借款金额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一般保留转账凭证尤为重要;第三,维权的诉讼时效也是需要特别注重的,以免错过维权的时间。因此,当遇到法律纠纷时,应当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方案,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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