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人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赵双剑律师
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律师说法:签订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人
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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