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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人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生活中有时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出现在签字地方落款不是名字而是职务的这种情况,那这种情形在实务中法院时怎么认定的呢?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落款写职务
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律师说法:签订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人
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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