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争执开车撞人,能否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9月12日18时20分左右,郭某到某公司蔬菜大棚处找前妻解某询问女儿的病情时,对停放的解某兄长的车辆随手拍照后离开,随后到某滑雪场大门处等待女儿放学。刘某得知郭某对车辆拍照即与解某及解某兄长三人与郭某发生争执,刘某与解某兄长首先对郭某踢打,郭某随后驾驶一辆7座面包车将站在马路中间的刘某撞倒在地并碾压。后刘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郭某亦驾车前往医院。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故意开车撞人,构成故意犯罪
郭某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驾车撞倒刘某并碾压,造成刘某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说法:因日常矛盾发生争执开车撞人,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当事人主观上为过失。但本案中,郭某开车故意撞向刘某,主观上构成故意,因此本案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郭某因矛盾与解某兄妹二人和刘某发生争执,开车故意撞向刘某,并对其进行碾压,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对郭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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