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多次转让未过户 发生事故前车主不担责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冯永骅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丁莉 江雪珍) 摩托车几经转手后发生交通事故,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的前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实际所有人王某赔偿38万余元。
经查明,2016年10月2日,被告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船形山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彭某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彭某各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颜某原系被告王某所驾驶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和使用人。被告颜某以旧换新将该摩托车卖给案外人龙某并交付该车行驶证,几经转卖至被告王某手中,期间均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该车登记所有人仍为被告颜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颜某为摩托车的登记车主,虽该车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且逾期未年检,但从查明的事实和市场交易习惯来看,该车多次转让时受让人均进行了检验,可证明该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原因时也未提及车辆本身性能问题,亦可以反映出该车性能不存在问题,应不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事故发生时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系被告王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被告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交通事故律师】全责致人死亡案:精准抗辩,实现保险全额理赔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业代理锁定保险赔偿范围
- 乘客在公车“站立禁区”遭遇车祸身亡,责任如何划分?判了!!
- 下公交车时发生事故,她是“乘客”还是“第三者”?
- 赔偿152万元!乘客开门致人重伤,司机全责!
- 交警定“司机全责”,赔偿就该“全额兑现”?
-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获得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补偿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一)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交通事故死者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直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 交通事故索赔
- 最高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全责,仍可向对方保险公司主张19900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