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四川某装饰工程公司追回装修款288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
发布日期:2018-09-29 作者:任大文律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欠债较多,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就没有急于起诉,而是先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将被告信息科技公司的几个银行账户冻结,然后再提起诉讼。由于被告自知理亏,加上其账户被冻结,账上款项已经完全能够足额支付原告的装修款,担心产生其他债权人也起诉的连锁反应,故被告主动提出调解解决。
本案等一系列共11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四川某装修工程公司工程款288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 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违约金;
二、若被告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前支付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通过本律师代理诉讼,依法收回所欠装修款288万元及违约金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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