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案件前“被告”已死亡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09-19 作者:章燕专业律师
因李某某拖欠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未归还,该行于2018年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得知李某某已于2017年5月21日去世。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意的观点。
【分歧】
本案该如何处理引起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向原告进行释明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变更诉讼主体。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如原告申请撤诉,应裁定准许农行撤诉;原告变更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减少讼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种观点: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三种观点:由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受理。因李某某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经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就已终止,李某某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权利总是与负担义务相伴相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以及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如允许原告撤诉,则间接默认了已故李某某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可能会产生日后重复诉讼隐患。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应由法院根据事实依法作出裁定是否准许。
二、当事人死亡时间节点与案件受理时间相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本案中,李某某的死亡时间并不是在诉讼中,而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前,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就不存在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也不可能有进行任何的诉讼行为。李某某自死亡之日起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中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经法院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自法院受理之日前就已经不存在了,没有适格的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综述,对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提起诉讼,对起诉人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不予准许,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某银行作为起诉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也无法通过补充相关材料来达到立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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