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乔军翔律师
民事诉状
原告邱某某,男,生于1958年11月27日,汉族,村民,住某某市陈仓区佳苑北区6号楼2楼西户。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18日,汉族,村民,住某某市延川县杨家圪台镇阁连村。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77400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被告称将中城伟业潮汇石材装修项目施工工程介绍给原告,要求原告交付他前期运作所需物品及相关费用,经被告索要,原告交付被告苹果6手机两部,每部价值6200元;壹万元油卡一张;2015三星手机两部,每部价值17500元;贰万元油卡一张,共计价值77400元。
后经查被告介绍的工程项目纯属虚构。2015年8月30日,经原告向被告催要交付的货物,被告亲笔签写了收到原告货物的说明,并答应予以归还。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不是避而不见就是予以推诿,时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依据《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贵院,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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