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XXX公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XX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04-16 作者:黄亚青律师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宜章X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47954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的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存在侵权人的情况下,被保险车辆是否可以直接向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原告律师和法院均认为被保险人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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