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软件著作权侵权人责任的理论支持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邱戈龙律师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软件著作权
【案例来源】(2007)一中刑终字第1277号
【导读】
侵犯软件著作权,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承担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04年初,身为RX软件公司副总裁的谈某辞去工作,与妻子刘某、大学同学沈某开始设计网络游戏外挂并很快破译了《传奇3G》网络游戏层序的源代码,并对客户端进行了部分修改和替换,三人共同运营针对《传奇3G》网络游戏开发的外挂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销售了“自主研发”的“007传奇三外挂”、“008传奇三外挂”、“超人传奇三外挂”等计算机软件。从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他们在海淀、昌平等去银行设立了名为“小辛”的账户,经查证,其非法经营数额为2817187.5元。2006年5月24日,网络游戏外挂制作者谭某某、沈某、刘某三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1、被告人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3、被告人沈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表示:
谈某等人突破技术保护措施,破译了传奇3G网络游戏程序的源代码,对客户端进行了部分修改和替换,并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复制发行销售了“自主研发”的“007传奇三外挂”、“008传奇三外挂”、“超人传奇三外挂”等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给运营商的服务器压力增大,致使其他玩家无法正常游戏。毫无疑问,外挂行为不但扰乱游戏运行的公平环境,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运营的正常秩序,破话了网络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也给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谈某等人牟利数额巨大,已不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刑法理论谈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中三被告人是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起公诉,而最终以非法经营罪结案。对此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当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理;有人认为本案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有人认为本案涉及非法经营罪。那么究竟应以哪种罪名论处呢?
律师认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谈某等人的责任更为妥当。依据相关法律解释,通过信息网络将软件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公众传播,即“复制发行”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重要条件。而在该案中,谈某等人并没有另行将游戏上载到其他服务器上通过互联网传播,或采取其他方式复制发行游戏软件,只是为游戏者提供超出游戏规则范围的额外帮助,通过提供突破技术保护措施的服务获取利益,并不等同于“复制发行”。因此,本案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更为妥当。当然本案中谈某等人开发、制造、传播外挂的行为既侵犯了网游开发商的著作权,也侵犯网游运营商的利益,但谈某等人的行为目的还是为了牟利,故我们可以把传播经营牟利视为目的行为,将开发制造行为视为手段行为,根据刑法理论,本案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所以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时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九牧诉广东九牧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600万追责代工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 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缺乏独创性不构成侵害著作权要件批量图片诉讼
- 微短剧著作权被告侵权应诉策略与降低赔偿(从200万判赔到50万)
- 企业商标包装利用描述词(即便注册为商标)等通用词语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 消费者利用他人商标影响力推广宣传自身商业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 通过加盟获得商标使用权终止合同后擅自使用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恶意注册多个商标提起诉讼构成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判赔
- 游戏停服后私自架设服务器:情怀背后隐藏的刑事或民事的知识产权风险
- 利用他人商标优势发展加盟店构成商标侵权恶意极大惩罚性赔偿判赔3500万
- 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剽窃项目方案设计构成侵犯著作权判赔100万
- 通过利用他人游戏创造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索赔250万
- 专利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原告方)证据材料准备
- 精准定位侵权源头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2024江苏仲裁典型案例
- 代理技术类案件一样代理商标类案件,两起商标行政案件终获胜!
- 最高院二审重大改判,技术秘密案终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