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格化标示的权益:商号权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邱戈龙律师
【关键词】商号权、商标权、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例来源】(2013)高行终字第1292号
【导读】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这么一个词:“百年老字号”。对于一个能被冠上“百年老字号”之名的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种业界荣誉。现在我们就来揭秘,法律又是赋予“老字号”或者说“商号”怎样的地位。
【基本案情】
原告澎博公司诉称,“澎博”早已被其登记为企业商号,且经过广告宣传已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澎博”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由第三人所持有的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彭博”与“澎博”近似,属于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和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对原件予以审核且未公开评审属于事实错误,程序违法。
故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XX号裁定予以撤销,并判令被告就澎博公司提出的争议商标撤销注册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第XX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彭博合伙企业述称,其早在多年前及开始使用“彭博”和“彭博咨询”商标,早于澎博公司注册时间。澎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有限的时间和地域内做了有限的宣传和使用,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法院维持第XX号裁定。
【法院判决】
1、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XX号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澎博公司就争议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评析】
本案中提到了一个特别的权利——商号权,那么商号权究竟是什么?其相对于商标权又有着哪些特殊之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事知识产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商号与企业名称有所不同。商号是商事主体经营、服务质量在公众心目中的一种信誉,商号的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带来财产利益。
商号经依法登记,其商事主体就取得了对该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即商号权。商号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2、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
商号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商号权作为人身权,与特定的商事主体相联系,是其主体人格的体现,它与人的姓名权一样具有排他的效力。同时商号权与商标权一样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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