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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例

发布日期:2018-01-09    作者:王洋律师
  王某与金某、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近期结案,金某是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主要领导之一,金某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以其个人名义陆续向王某借款XX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之后,金某未能按时支付本金与利息,王某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在刚接手该起案件时,通过与当事人王某的沟通,在充分了解金某的资产状况之后,为当事人设计了一套科学的法律方案,将金某及其所在的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金某与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返还王某的上述借款XX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借款的真实性及被告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借款的补充协议》、《借条》、转账凭证、还款承诺书、关于借款入账补充说明、报销单据、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董字(2014)001号文件,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所主张的XX万元借款真实存在,二被告均以实际收到该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周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金某、安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闭庭后,经过合议,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请。该起案件通过代理人的科学策划,有利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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