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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信息是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8-01-05    作者:邱戈龙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商业秘密证据
【案例来源】(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24
【导读】
原告主张行为人侵权,其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权利属于商业秘密,否则需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原告应该如何去证明呢?以及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呢?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谭某、徐某及卢某原系原告JF公司处职工。JF公司与四被告均签有保密协议,约定王某等四人在JF公司处任职时所知悉或持有JF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技术资料,不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非经JF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者以任何方式告知等等。并在员工手册中对公司内部往来发送邮件、电脑使用等做了保密要求。后王某等四人先后从该公司离职,并成立被告YT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一致。原告发现YT公司的客户与其客户存在一致情况后,认为是王某等四人泄露了其客户名单,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将四人连同YT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YT公司、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JF公司的商业秘密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二、YT公司、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JF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
三、YT公司、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JF公司合理费用100000元;
四、对JF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YT公司、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J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告在进行商业秘密确定证明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诉争信息的秘密点,即原告所主张的其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有关商业秘密维权人针对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维权行动,只有诉争信息的秘密点得到具体、明确,后续进行如诉讼等维权具体操作时对确定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才能提供更多便利。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所能提供的证明秘密性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客观存在的证据主要有:①记载商业秘密的文件、实物标本、图纸及磁性储存设备等载体;②与保密措施有关的合同文本、会议记录及相关设备等;③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或报告;④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价格、经济信息等有关的证据资料。
在本案中,原告在主张其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时,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对被告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硬盘进行封存,并从中导出163个电子邮件和35个文档,文件记载的具体内容中显示,其中电子邮件均是王某等四人与被告YT公司即四被告所成立的公司人员往来的邮件,邮件内容都是原告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信息,包括即将销售额、订单号、订单日期、交付日期、客户名称、订购数量以及客户的特殊需求等信息。由此明确了原告主张被被告侵犯的是其客户名单中包含的客户信息(秘密点)。
承载着原告的秘密经营信息的载体为原告处的销售记录和订单报告。其上记录了客户名称、所需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以及要求等信息,内容比较具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不同客户的特殊交易习惯和交易时的意向偏重,属于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对信息进行保密注意提示等符合保密性的要求。且这些客户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所以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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